李秀敏 / 李瑩 整理
我們繼續上星期所說的第六分「正信希有分」,《般若經講記》第48頁。第六分是在說明眾生如何修行,才能夠達到明心菩提;也就是如何發願,如何修悲願行,如何安住在法空性的正見上。這是有次第的、有方法的。上一次講到生實信之因,持戒修福、久集善根是信解悟入般若法門之因,以下接著說生實信者之果。
[諸佛攝持]
經文:「聞是章句乃至一念生淨信者,須菩提!如來悉知悉見;是諸眾生得如是無量福德。」這是在補充前面的「當知是人……已於無量千萬佛所種諸善根。」種諸善根的人會得到諸佛攝持,也就是「如來悉知悉見」。悉知悉見是指在如來的悲智當中,以現量的真知灼見,攝受這種眾生。為如來所知見會得無量福德,其關鍵在於「聞是章句乃至一念生淨信者」,這叫做一念相應,與般若相應者,悟入空性,則與如來同入一法性(空性)中,故受諸佛護持。而且因為悟入空性之故,所得福德則不受局限,才有可能無量;換言之,福德的無量來自空性。
講彌陀法門時說過,淨念相繼,才可以一心不亂;而要淨念相繼,必先要一念相應。要與什麼相應?與彌陀的悲智相應,如此即能從持名念佛進入到實相念佛。在般若法門中,則此一念要透過信解之後,與般若相應,才能產生淨信,此為真信解。在第二分的經文中,須菩提稱讚佛陀說:「如來善護念諸菩薩,善付囑諸菩薩!」這段經文我們已講過,護念即攝受,對於久學而已入正定聚的菩薩,佛能善巧的攝受他;付囑即叮嚀教誡,教導初發心而還沒有入正定聚的菩薩。此處的「悉知悉見」即是第二分的「護念」,因為一念生淨信者,即是入正定聚的菩薩,已是見道位,當然如來可以悉知悉見。
請看《講記》第49頁第二行下面:「如來知見,即上文的護念攝受。佛是大菩提的圓證者;菩提即智慧,菩薩即是具智慧分的,能與如來的大覺相契。」什麼叫做具智慧分?「分」就是部分的意思,就是已經有一部份智慧了,所以說菩薩是佛子,他能夠常在諸佛悲智的知見攝受之中,既然具智慧分,就是入正定聚的菩薩,不是初發心的菩薩。何以知之?因為他能於「無量千萬佛所種諸善根」,而且又持戒修福,這樣的菩薩一聽到如來說明發心菩提、伏心菩提及明心菩提之意義,就能夠一念生淨信,這豈是初學菩薩所能做到的!
前面第三分到第五分,說的是理,是所證的法;第六分前面三段到此為止,說的是事,是以人來證實前面的道理。也就是舉出有這樣的人,能夠去修證前面所講的理。
[三相並寂]
接下來經文很長,要分段解釋。先說:『何以故?是諸眾生無復我相、人相、眾生相、壽者相,無法相,亦無非法相』。這第一個「何以故?」說明為什麼這樣的人,就能夠一念生淨信?又何以能為「如來悉知悉見」?《講記》第49頁第6行的科判「三相並寂」就是簡要的答案。「三相」是什麼?是我相、法相及非法相。其他註解的科判是寫「輾轉微釋」,這個「微」是詳細的意思,「輾轉微釋」表示輾轉詳細的解釋,經文是用何以故,又何以故的問法,一個問題問過一個。
第一個何以故,是說明為何有持戒修福、久集善根的人,就能夠生實信,能得如來護念,得無量福德?佛陀的回答是:這類眾生已經無我相、無法相、亦無非法相了。此三相皆無,稱為「三相並寂」,如此才能得證空性正見,能得如來護念。我相,分開說明即是我相、人相、眾生相、壽者相四者,詳細解釋這四相,其實就是一個我相。
第二、三個何以故,是問為什麼這樣的眾生可以「三相並寂」呢?經文說:「何以故?是諸眾生,若心取相,則為著我、人、眾生、壽者。若取法相,即著我、人、眾生、壽者。何以故?若取非法相,即著我、人、眾生、壽者。」這段經文是解釋著我相、法相、非法相之關係,來證明證入空性者是不取三相的。
我們把這三個問題,詳細分析,請看《講記》第50頁第2行:「我、人等四相,合為一我相:無此我相,即離我相的執著而得我空。無法相即離諸法的自性執而得法空。無非法相,即離我法二空的空相執而得空空。」這段解釋就是離三相得三空的說明。我相是主宰的意思,也就是說每一個眾生都認為能夠主宰自己的身心,那種自主的能力,就是我。人相是約六道而說,因為業力的對待不同,給它一個名字稱為「人」。什麼是眾生相?眾生相就是在講這個身心是五蘊和合而成的,而且生生世世輪迴受生。壽者相是說有一期的生命相續。我相與眾生相有什麼不同?若認為人雖然是五蘊和合,但是實存受生的,有這個實在性,叫做眾生相;若是說人有主宰、自主的能力,要怎樣就怎樣,這種主宰的意欲,叫做我相。我相可以說是一種自我的觀念,一種我見;眾生相是執著這個五蘊身為實有。
佛法把我執分成二種,一是補特伽羅我執,一是薩迦耶我執。也有人說眾生相就是補特伽羅我,我相就是薩迦耶我。「補特伽羅」又名「數取趣」,「數」就是屢次,「取」就是執取,「趣」就是趣向。補特伽羅我是指五蘊身報體是實有,而且會帶領我們一直輪迴在六道當中;薩迦耶我是在這補特伽羅我裏面有一個主宰欲,有一個我見,自我的感覺,這叫薩迦耶我,也叫薩迦耶見。一般常講的我見就是指這個薩迦耶見。怎麼區分二者?導師在《成佛之道》第五章中提到:對別人有補特伽羅我執,對自己不僅有補特伽羅我執,還有薩迦耶我執。例如我的我執未斷,所以對同學有補特伽羅我執,認為大家都是有實體的生命;而對我自己不僅有補特伽羅我執,也有薩迦耶我執,這是一種我對自己的主宰欲,有自主感、自我感,這是兩者的不同。不論人相、眾生相、壽者相,都是從五蘊身所衍生出來的執著,因為人相是就報體的形態來看,眾生相是在講受生的時間,壽者相是在講壽命的長短,所以書中才說四相合為一個我相。我們會執著我有一個五蘊身心實有,有我的意見,我的思想、我主觀的意識,這些都叫作我執,能夠離開這四相,就得我空。
什麼是無法相,簡單講,是說除了人之外的一切法皆無自性。《講記》第50頁第3行說「離諸法的自性執而得法空」。什麼叫自性執?我們對一切法執著有一個自性就叫自性執。所謂「自性」就是認為一切法皆是實有性,是獨一性、自主性、不變性的,反之,就是無自性。為何無自性?因為是因緣和合故無常、無我,所以會變化,不是獨一、唯一的。無自性又可稱為空性,於人知無自性是我空,於法知無自性是法空。
無非法相是什麼意思?「無非法相,即離我法二空的空相執而得空空。」「法相」指執有,「非法相」指執空,連空相都不執著叫作空空,就是離非法相。上次已跟各位講過了,一般人執著有,破有之後反而會執著空,所以《金剛經》強調不僅我相、法相不能執著,連空相也不能執著,這就是「三相並寂」。
執我是我見,執法、執非法就是我所見。換言之,執法就是執有,執非法就是執空,執有與執空都是我所見;執著有我相、有法相是有見;執著非法相是無見。般若就是要離有、無,離我、我所,因為「有無」、「我我所」都叫做戲論妄執。凡事執它為有,這當然是執著,若執著它無,也是一種執著,佛法要破執著,不是要把人變成一片虛無,不是認為什麼都沒有就叫做「解空」。這一段經文最主要就是在講空性的真正意義。空性不等於無,有與沒有都是相對立的,都是戲論妄執,導師引般若經說:「畢竟空中有無戲論皆滅」,一切戲論皆滅,能夠三相並寂,就能夠對般若無相生一念清淨心,這一念生淨信,是從無我相、無法相、無非法相來的,所以般若經才講:「一切法不信則信般若,一切法不生則般若生。」一切法不生是什麼意思?表示對一切法不生起有無的執著,如此般若智慧則得生起,自然能夠得如來的知見護念。
能夠得如來知見護念,一定要離三相,我們要修證般若就要從這裏開始努力。如何努力?就是先破有的執著,再破空的執著,然後有無的執著都破掉了,就可以證入般若。所以說我空、法空都是在破有的執著,空空是在破空的執著;無我相、無法相都是在破有,無非法相是在破無。既然要破除執有,就講一個無法相就好了,為什麼又分我相與法相?因為眾生以自我為中心,有自我見,才會產生一切法的自性見,因此能夠破除我的執著,即能破除我所〈法〉的執著,而五蘊我是比較容易去修習空觀的,從觀察五蘊身的無常、無我而如實知苦、空,這是佛陀根本的教說。有我空觀的人,可以進入法空觀,然而一個人如果能夠直接廣觀一切法空,必定也會有我空觀。為什麼?因為我是廣義一切法裏面的一種法。有的菩薩能夠直接廣觀一切法空,有的人因為無法一下子觀一切法空,所以只好把焦點聚集在自我的身心上,先觀我空,然後擴大到外在周遭的一切。由於眾生容易執著於我,所以經文中把我相與法相分開來講。
請看《講記》第50頁第二段:「悟解三空,方能於般若無相法門得清淨信,此義極為重要。」清淨信就是證信位,是四不壞信,也就是見道位。導師提到三種不正確的觀念:「有以為我相可空而法相不空的;有以為我相空卻,法相可以不必空,即是說:執著法有是不妨礙我空的;或者以為我法雖空而此空性──諸法的究竟真實,是真常妙有的。」非真正悟入空性見者,往往離不開「有」的執著,若不是認為假有的是和合相,法是真實的;就是認為空性是妙有的,因為無空性的話,如何顯出勝義諦呢?關於這樣的執有,本經即說明了:「若心取相,則為著我人、眾生、壽者。若取法相,即著我、人、眾生、壽者。何以故?若取非法相,即著我、人、眾生、壽者。」也就是說,如果內心覺得有真實的自性相,則會取著我相,而且無論對法相或非法相〈空相〉有所取著,必也是取著我等四相的。此時不但不悟法空與空空,也不得我空,不得無我慧。換句話說,三空當中有一個不空,就不得真正的空性見,三種執著中有一種執著,就會執著其他,因為三相是有關係的。所以《講記》第51頁第1行強調:「如真能無我無我所,離一切我執,那也必能離法見、空見的妄執,而能『見諸相非相,即見如來』。這因為我空、法空、空空,僅是所遣執取的對象不同,『而自性空故』的所以空,並無差別。」由此可見,上述誤解空性意義的人,認為三相當中,可以有的是空,有的是有,有的是可執的,有的是不可執的,這樣的見解就不與般若相應,也不得自性空的知見。
可以這樣說:般若的根本義,是一切法皆無自性。我是無自性的,一切法也是無自性的,甚至空性也是無自性。反之,若有人認為空性是實有,是自性有,不是無自性,那麼既然有一法非無自性,就是不得無自性的正見,如此一來,也不可能認知我、法是無自性了,就是尚有我相之執了。所以經文才說「即是著我、人、眾生、壽者」。
接下來的經文是:「是故不應取法,不應取非法。以是義故,如來常說:『汝等比丘!知我說法如筏喻者,法尚應捨,何況非法』!」重點放在「不應取法,不應取非法。」是因為不取法相,就不會取我相,所以省略我相。雖然強調不取法相,但是有人不取法相卻會執著非法相,故又說不應取非法相。這就如同佛陀在《筏喻經》經中說,釋迦佛所說的一切法,就像船筏,是幫助我們從此岸到彼岸,過了岸之後,就沒有必要再將船筏帶在身上,不僅不執著船筏,在達彼岸之後,連這個船筏都應該要捨掉,才能得自在。所以說「法尚應捨,何況非法!」這裡的「法」與「非法」是指什麼?有指八正道與八邪道,有指有為法相與無為空性。依經文之義,應該是後者,亦即法是指一切有為、有生滅相的法,非法是破除了生滅相的執著而得到的平等空性,連這空性都不執著,就叫做捨非法。
「三相並寂」是很重要的觀念,把重點提出來,希望各位多思惟。下禮拜再繼續討論。